(2016)桂民抗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岑汉坤与梧州奥卡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岑汉坤,梧州奥卡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抗40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岑汉坤。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梧州奥卡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137号对外加工区第四幢。法定代表人:张景华,董事长。申诉人岑汉坤因与被申诉人梧州奥卡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梧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桂检民监(2015)19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菁审 判 员 曾 霞代理审判员 朱子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明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