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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常明军申请执行蔡攀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明军,蔡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常明军,男,1948年10月3日生。被执行人蔡攀峰,男,1975年12月13日。常明军申请执行蔡攀峰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卢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