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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207号原告孔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元凤,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孔某乙。委托代理人XXX,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与被告孔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孔某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