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207号原告孔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元凤,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孔某乙。委托代理人XXX,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与被告孔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孔某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