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执字第39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符漫与杨国凡、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漫,杨国凡,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983-1号申请人符漫。被执行人杨国凡。被执行人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凡。符漫与杨国凡、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39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符漫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50000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射洪县房产。现已执行到位579115元且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杨国凡、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分期付款还款承诺。因未履行完毕,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39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书记员张理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