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屈吕懂与上海慕梵珠宝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吕懂,上海慕梵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098号原告:屈吕懂。被告:上海慕梵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1988号5幢3156室。法定代表人:左杰,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吕懂诉被告上海慕梵珠宝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吕懂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吕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吕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屈吕懂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