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金某犯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195号罪犯金某,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湖吴刑一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未退赃款人民币202473.9元,发还被害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某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霞琦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潘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