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圣召、高祥齐、黄圣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圣召,高祥齐,黄圣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595号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出生。被告黄圣召,男,汉族,1952年1月10日出生。被告高祥齐,男,汉族,1963年2月21日出生。被告黄圣芝,男,汉族,1954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圣召、高祥齐、黄圣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圣召、高祥齐、黄圣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圣召、高祥齐、黄圣芝的起诉系对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圣召、高祥齐、黄圣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17元,减半收取28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永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