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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452号原告:宋某。被告: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吉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俊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