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起诉人郭晓燕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623行初34号起诉人郭晓燕,女,1976年8月1日出生于利辛县,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望疃镇。2016年4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郭晓燕的行政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利辛县望疃镇红旗村委会,侵害其选举权、经营权、使用权,并赔偿其侵害损失20万元等。本院认为,起诉人郭晓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利辛县望疃镇红旗村委会,侵害其选举权、经营权、使用权,并赔偿其侵害损失20万元等。经审查,起诉人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晓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邵 军审判员 武占良审判员 杨兴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