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整、白清齐等与李翠珍、王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整,白清齐,李翠珍,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414号申请执行人王整,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回族。申请执行人白清齐,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李翠珍,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静,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王整、白清齐申请执行李翠珍、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整、白清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修林1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景泉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