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继斌与张军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斌,张军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819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斌,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张军娃,男,195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继斌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军娃给付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军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张军娃已交纳案件款205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张继斌已领取,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