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登福诉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登福,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559号原告高登福。被告王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登福诉被告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登福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登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登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红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