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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登福诉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登福,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559号原告高登福。被告王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登福诉被告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登福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登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登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红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