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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葛某某,男,200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西塘镇,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八字门居民点,公民身份证号为......。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大桥,公民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确认由被执行人蔡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葛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0188.37,被执行人蔡某某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葛某某32924.49元,还应支付7263.88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合计1364元。以上合计8627.88元。但被执行人蔡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某某的银行存款8627.88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 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