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凤英、李晶晶等与卜兴、涿州市东仙坡镇下胡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英,李晶晶,卜兴,涿州市东仙坡镇下胡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38号原告:李凤英。原告:李晶晶。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被告:卜兴。委托代理人:唐淑敏。委托代理人:卜玉强。被告:涿州市东仙坡镇下胡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渊鹏(未到庭),该村主任。地址:涿州市东仙坡镇下胡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英、李晶晶诉被告卜兴、涿州市东仙坡镇下胡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英、李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