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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玉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玉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2民初54号原告:洛阳市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伟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娟,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玉强,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洛阳市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佳物业公司”)诉被告顾玉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丽娟,被告顾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运佳物业公司诉称:2004年9月14日,被告入住洛阳市唐宫东路4号院三达新村,并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了物业费的交纳及相关的违约金条款。现被告已拖欠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费共计1166.10元,并产生滞纳金2768.30元。原告在此期间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形式通知被告交费,被告均不予配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依照协议约定交纳拖欠的物业费1166.10元;2、被告依照协议约定缴纳因拖欠物业费产生的滞纳金共计2768.3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顾玉强辩称:其不应该交纳物业费和滞纳金,物业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其向物业反映了很多次,小区物业卫生不达标、管理混乱,小广告乱张贴,停车没有秩序,各处乱摆摊位。原告运佳物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办理物业手续交接单、入住通知书各一份。证明:2004年9月14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办理物业手续交接单、入住通知书,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证2、小区物业收费原始记录及收费许可证各一份。证明:被告签字交纳的最后一次物业费记录及收费标准;证3、催缴欠费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缴欠费的书面通知。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1、证2无异议,对证3有异议,认为其没有见过。被告顾玉强为支持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照片15张。证明: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经庭审质证,原告运佳物业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显示三达新村的现状。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确认以下案件法律事实:顾玉强系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4号院三达新村5-2-202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7.23平方米,运佳物业公司根据与顾玉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三达新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约定:甲方(运佳物业公司)对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收取。顾玉强的物业费交纳至2012年9月。2014年10月至今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每月2元)未交纳。另查明,2012年3月12日,洛阳市老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运佳物业公司颁发收费许可证一份,载明:收费项目为物业费;收费标准为综合服务费0.11元、公共秩序维护费0.06元、公共设施维护费0.09元、公共区域保护费0.04元、公共区域绿化费0.02元,合计0.32元。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运佳物业公司根据与被告顾玉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洛阳市老城区三达新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顾玉强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运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原告运佳物业公司要求被告顾玉强支付欠交的物业管理费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玉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原告运佳物业公司支付滞纳金。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顾玉强向原告运佳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含垃圾清运费)共计1166.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玉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0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费1166.10元;二、驳回原告河南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元,被告顾玉强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磊审 判 员  李 培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