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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运坡、潘耀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运坡,潘耀杰,张桂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908号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程红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永萍,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珂,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运坡,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被告潘耀杰,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张桂英,女,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运坡、潘耀杰、张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成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