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某、朱某甲等与朱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周某。原告:朱某甲。原告:朱某乙。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秀珍。被告:朱某丙。第三人:朱某丁。委托代理人:蔡丰荣。第三人:朱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朱某甲、朱某乙与被告朱某丙、第三人朱某丁、朱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第三人朱某戊现住址为意大利,且住址不详,无法适用其他方式送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需通过登报方式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在依法通知原告周某、朱某甲、朱某乙缴纳案件公告费后,原告周某、朱某甲、朱某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及向本院提供缴费收据。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朱某甲、朱某乙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朱某甲、朱某乙负担。审 判 长 任 宁人民陪审员 周培俊人民陪审员 朱锦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