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行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海江与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江,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行终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振伟,局长。上诉人李海江因诉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交易审批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3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该案原告李海江诉称被告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06年6月27日针对李金法、李玉娥作出的房屋交易审批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但该审批表为被告办证程序中的行政行为,并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产生实际影响,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海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李海江上诉称,我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海江原审所诉行政行为为房屋登记颁证过程中的行为,并未对李海江的合法权益明显产生实际影响。原审裁定驳回李海江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忠海审判员 赵 益审判员 邹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