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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行与胡浚生、王爱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行,胡浚生,王爱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字第27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行,住所地为河南省平舆县。负责人周文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伟,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胡浚生,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爱金,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行申请执行胡浚生、王爱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作出(2015)平执字第27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胡浚生、王爱金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平舆县舆兴路东段北侧舆兴建材市场内的房产证号为平舆县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以842505.3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行对于未得到清偿的部分愿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余债权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