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明杰与被告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杰,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705号原告韩明杰,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杨红旗,经理。地址:莱州市文泉东路北东三岭子村沿街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杰与被告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聪洁--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