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民终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徐耀芳与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祝庄村民委员会汤西村民小组、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祝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耀芳,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祝庄村民委员会汤西村民小组,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祝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4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耀芳。委托代理人徐亚文(系徐耀芳之婿)。委托代理人王凤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祝庄村民委员会汤西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祝庄村委汤家桥。负责人王国成。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祝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祝庄村。法定代表人杨伯平。上诉人徐耀芳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祝庄村民委员会汤西村民小组、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祝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前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耀芳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耀芳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耀芳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徐耀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唯立审 判 员  陈 卫代理审判员  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骆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