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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一棵树村村民委员会与乌海市亿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一棵树村村民委员会,乌海市亿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执3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一棵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巴音陶亥镇东兴村办公室二楼。被执行人乌海市亿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我院受理的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一棵树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乌海市亿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革审判员  李永忠审判员  关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