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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珠海市美丽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邓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美丽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邓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867号原告:珠海市美丽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佘伟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颂华、黄静,分别、律师助理。被告:邓奇志,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273。委托代理人:王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中山市石岐区。原告珠海市美丽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精华公司)诉被告邓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立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美丽精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颂华、黄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奇志的委托代理人王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丽精华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民币300000元,借款时间为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违约金、逾期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方式。同时,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借款本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现借款利息从2015年12月5日起暂算至2016年1月27日,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为人民币10400元;3.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按已支付的律师费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应当支付的律师费计算);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2:被告偿还原告逾期借款利息,从2015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原告美丽精华公司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借据;2.网银交易回单;3.发票;4.委托代理合同和补充协议。被告邓奇志辩称:1.确认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已经收到;2.2013年7月5日投资尚阳谷养生会所8万元,并向佘玉眉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7500元/月,我方要求将该3个月的利息及8万元抵扣借款30万元。3.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我方认为这是原告扩大费用,故我方认为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邓奇志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尚阳谷消费股东分红协议;2.银行流水;3.邓奇志失业证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美丽精华公司作为甲方(××)与邓奇志作为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2月5日;乙方到期未偿还甲方借款全部本金,乙方须按借款金额的10%每月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逾期不偿还甲方借款全部本金且未经甲方同意延期还款,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银行同期利率四倍利息和按日计算本金的5‰逾期罚息,直至清还全部借款本金;因乙方不按期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已支付的律师费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应当支付的律师费)及诉讼费(包括因诉讼所发生的交通费、支执行费及诉讼保全费等)由乙方承担。合同下方乙方处有邓奇志的签名及捺指印。同日,美丽精华公司向邓奇志账号汇入30万元。由于追讨借款未果,美丽精华公司遂具状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明:邓奇志出具借据一份,载明:本人邓奇志今借到珠海市美丽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元,2015年12月5日前还清全部本金。又查:美丽精华公司与广东翔宇律师事实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为20000元,已支付25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邓奇志向美丽精华公司借款的事实有借款合同、网银交易回单、借据等证据予以佐证,邓奇志在庭审中也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邓奇志与美丽精华公司之间形成借贷关系。邓奇志到期未向美丽精华公司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美丽精华公司要求邓奇志清偿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邓奇志称其分别于2014年12月7日、2015年1月7日、2015年2月7日汇款7500元给美丽精华公司,这3个月的利息以及投资尚阳谷养生会所8万元应抵扣借款30万元,本院认为邓奇志在借款后支付的三笔款项既然为利息即不存在抵扣借款,投资尚阳谷养生会所8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邓奇志的辩称不予采信,美丽精华公司要求邓奇志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美丽精华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邓奇志若逾期还款需按月支付借款本金的10%的违约金、银行同期利率四倍利息、按日计算本金的5‰逾期罚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与××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美丽精华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及借款合同的约定。对于美丽精华公司要求邓奇志按年利率24%偿还逾期借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起算时间应为2015年12月6日。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借款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邓奇志承担,根据美丽精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律师代理费实际发生2500元,故本院支持该部分律师代理费,其他部分律师代理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奇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美丽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邓奇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美丽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珠海市美丽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6元,减半收取3128元,诉讼保全费2172元,合计5300元(原告珠海市美丽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邓奇志负担5181元,由原告珠海市美丽精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滨冯冰冰第6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