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富春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富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106号原告: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为延吉市延河8689号碧水园林小区。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江富春,住址:延吉市碧水源林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富春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115元),由原告延边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朴今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