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孙艳与李晨生、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李晨生,周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民初1070号原告孙艳,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崔伟(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晨生,农民。被告周建国,农民。原告孙艳诉被告李晨生、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郝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艳的委托代理人崔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晨生、周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艳诉称,2014年原告与被告李晨生因业务相识,被告李晨生称与周建国共同合伙经营金乡汇富名苑酒店,酒店装修需要壁纸装饰墙壁,因此原告为其提供壁纸。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壁纸款,2015年12月31日,被告李晨生为原告出具了支付壁纸款的承诺书一份,但二被告至今并未履行承诺支付壁纸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壁纸款24000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李晨生、周建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孙艳与被告李晨生因业务相识,被告李晨生称与周建国共同合伙经营金乡汇富名苑酒店,酒店装修需要壁纸装饰墙壁,因此原告为其提供壁纸。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壁纸款,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2015年12月31日,被告李晨生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壁纸款贰万肆仟元正,年前付一万元,分两次一次肆仟1月10号左右付,年前付清一万元,年后付清后续款,一次每月付3000元,五一左右付清备注:金乡汇富名苑酒店壁纸款李晨生2015.12.31”。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并未履行承诺支付壁纸款。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壁纸款2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金乡县金乡街道汇富名苑酒店经营者姓名为被告周建国。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李晨生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二被告合伙经营金乡汇富名苑酒店,并在装修期间,购买原告的壁纸进行装饰墙壁,但装饰完毕后,二被告拒不支付壁纸款,仅给原告出具了带还款承诺的欠条一张,但二被告至今并未履行承诺支付壁纸款,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清偿欠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晨生、周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晨生、周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孙艳壁纸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李晨生、周建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明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淑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