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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6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向礼彬与张全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礼彬,张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6执49号申请执行人向礼彬,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28日,住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黄泥村4组。被执行人张全云,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21日,住罗江县万安镇麓峰南路90号黎明小区5幢1单元1楼1号。本院在执行新都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向礼彬与张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全云在本院辖区内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函告委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6执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伟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