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章武军与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武军,程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643号原告:章武军。被告:程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武军诉被告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武军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章武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程小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武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红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