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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龙世文未缴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964号移送部门尤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龙世文,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红旗新村17幢302室(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18号501室)。本院作出的(2014)尤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世文未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龙世文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尤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龙世文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陈其乐审判员  蒋满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广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