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执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黄永长与新民市胡台镇西公太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长,新民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民执字第3284号申请执行人:黄永长,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新民市。法定代表人:闫安,系村支部书记。申请执行人黄永长与被执行人新民市胡台镇西公太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50.00元,至2016年4月29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库。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