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马成虎诉北京益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虎,北京益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3140号原告(被告)马成虎,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北京益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东八间房村168号。法定代表人赵益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逯宁,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被告)马成虎与被告(原告)北京益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龙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雅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马成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佳,被告(原告)益龙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逯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成虎诉称:我于2015年4月1日与益龙腾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我的工作岗位是司机,运输混凝土,我工作到2015年8月20日,后益龙腾公司给我放假,2015年9月3日益龙腾公司违法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工作期间,益龙腾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申请了劳动仲裁,现我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益龙腾公司支付我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100元;2.判令益龙腾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200元。被告益龙腾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马成虎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我公司与大多数员工都签订了劳务协议,部分员工不签,责任在员工个人。原告益龙腾公司诉称:一、我公司与马成虎建立的工作关系系劳务关系,我公司要求与马成虎签订劳务协议,但马成虎拒不签署,我公司已和大多数司机、修理工签定了劳务协议,但马成虎不签,责任在于马成虎。马成虎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任何证据。二、裁决书内容漏洞百出,在没有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判案,仅凭马成虎的一面之辞就在没有相关工作时间、工作凭证、工作岗位证据支持的基础上判案,仅凭马成虎口述,就在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确定其所谓的平均工资,且法律对于双倍工资差额之计算标准应以基本工资为前提。综上,我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我公司不支付马成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100元,判令我公司无需向马成虎支付任何费用;2.判令诉讼费由马成虎负担。被告马成虎辩称:与我的起诉意见一样,请求法院驳回益龙腾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马成虎主张其于2015年4月1日入职益龙腾公司,担任罐车司机,其正常工作至2015年8月20日,益龙腾公司于2015年9月3日无故将其辞退。益龙腾公司认可马成虎曾在其公司工作,担任罐车司机,但对马成虎的具体入职离职时间未予明确,并主张马成虎系自行离职。马成虎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饭补500元、安全奖500元、卫生奖200元和绩效工资(每趟30元)。益龙腾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发放马成虎工资,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马成虎于2015年11月19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益龙腾公司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1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200元。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359号裁决书,裁决益龙腾公司支付马成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100元,驳回马成虎的其它申请请求。马成虎及益龙腾公司均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间内诉至本院,请求同其诉称。上述事实,有《北京益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通讯录》、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359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马成虎作为劳动者,益龙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双方具备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马成虎曾在益龙腾公司担任罐车司机,为益龙腾公司提供劳动,益龙腾公司为马成虎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益龙腾公司关于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考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益龙腾公司未提交马成虎入职、离职时间的相关证据,益龙腾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马成虎关于其于2015年4月1日入职、正常工作至2015年8月20日、于2015年9月3日离职的主张予以采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马成虎于2015年4月1日入职,益龙腾公司一直未与马成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提交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马成虎本人的证据,故益龙腾公司应当向马成虎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马成虎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500元、饭补500元、安全奖500元、卫生奖200元及绩效工资(每趟30元),因绩效提成并非固定工资,故应以马成虎的固定工资2700元作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据此,益龙腾公司应当支付马成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837.93元;马成虎自2015年8月21日后未正常为益龙腾公司提供劳动,且其未提交益龙腾公司不让其提供劳动的相关证据,故对其要求益龙腾公司支付2015年8月21日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马成虎虽主张益龙腾公司无故将其辞退,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对其要求益龙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2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益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成虎二○一五年五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九千八百三十七元九角三分。二、驳回马成虎的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北京益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马成虎与北京益龙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担十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娄月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