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诸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杨宗高与乳山市崖子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高,乳山市崖子镇人民政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诸民初字第265号原告杨宗高。被告乳山市崖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乳山市崖子镇崖子村。法定代表人董辉,任镇长。原告杨宗高诉被告乳山市崖子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宗高诉称,乳山市气泵厂始建于1969年秋,属集体投资兴办的乡镇企业。被告于2003年无故收缴了乳山市气泵厂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擅自处置资产,出租出卖乳山市气泵厂的厂房和设备,租金等收入均被被告所占用,致使原告无法行使厂务、公务。现起诉要求:1、立即归还原告公章及财务专用章;2、停止一切侵权行为;3、自2003年至今被告以乳山市气泵厂所办理的行为无效。本院认为,乳山市气泵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原告杨宗高既非该厂的法定代表人,也非该厂的投资人或股东。原告与本案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予以驳回起诉。另外,此案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宗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新海审 判 员 谢凤昌人民陪审员 王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隋依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