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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小铁申请执行陈泽民身体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铁,陈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铁,男,1949年7月7日生.被执行人陈泽民,男,1971年5月27日生.陈小铁申请执行陈泽民身体权一案,本院根据(2014)卢民五初字第20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4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卫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