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8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蒋贤月、蒋贤鹏与被告任群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贤月,蒋贤鹏,任群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309号原告蒋贤月,男。原告蒋贤鹏,男。被告任群,女。原告蒋贤月、蒋贤鹏与被告任群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蒋贤月、蒋贤鹏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贤月、蒋贤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贤月、蒋贤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蒋贤月、蒋贤鹏负担。审判员 陈秀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佩附本民事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