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杜寿钦与夏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静,杜寿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寿钦。上诉人夏静因与被上诉人杜寿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0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夏静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