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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周光明与袁霞、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明,袁霞,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中山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809号原告:周光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65X。被告:袁霞,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7352。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袁霞。被告:中山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张月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明诉被告袁霞、广州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中山市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4元,保全费为497元,共计1413元,由原告周光明负担(原告周光明已预交)。审判员  梁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康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