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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联丰化纤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联丰化纤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泉锋,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立科,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联丰化纤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卢焕勇,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203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联丰化纤制造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1857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受理费10756.5元、执行费2097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0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宇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