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刑更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宋学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刑更201号罪犯宋学臣,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0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富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学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邀请了双鸭山市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宋学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累计得有效奖分147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65分,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学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至2021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