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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明诉韩哈日巴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韩哈日巴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民初1541号原告李明,男,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新林镇。被告韩哈日巴拉,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阿尔本格勒镇。原告李明诉被告韩哈日巴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韩哈日巴拉给付种子款383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胡格吉勒图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哈日巴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韩哈日巴拉于2013年12月16日在原告李明经营的农资经销商店赊购种子欠原告李明3830元,被告韩哈日巴拉为原告李明出具欠据,约定2014年秋给付。被告韩哈日巴拉至今未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哈日巴拉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李明种子款383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哈日巴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审判员 胡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玉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