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23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卫与翁芳淼、伍湘、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伍湘,陶敏,翁芳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2393-3号原告李卫。委托代理人傅维敏,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钦,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湘。被告陶敏。被告翁芳淼。原告李卫诉被告伍湘、陶敏、翁芳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伍湘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立案侦查,2016年3月4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卫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3400元,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