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6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上海亚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巨野县宏达包装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亚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巨野县宏达包装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658-1号原告上海亚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茶陵北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60723432-1。法定代表人吴光辉,任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创成,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野县宏达包装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2495583-0。法定代表人张晓辉,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元常,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洪生,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系巨野县宏达包装印业有限公司副经理。原告上海亚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宏达包装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经审查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让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