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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李晓龙、韩韩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李晓龙,韩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733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袁国民,院长。被执行人李晓龙,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科右前旗。被执行人韩韩,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李晓龙、韩韩罚金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乌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晓龙、韩韩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晓龙、韩韩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李晓龙尚未缴纳罚金金额为30000.00元,被执行人韩韩尚未缴纳罚金金额为3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7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