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林学等与唐伟、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学,于桂云,王建,王雪鸥,唐伟,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学,男,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于桂云,女,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王建,男,198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王雪鸥,女,2008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唐伟,男,199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赵桂芹,女,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被执行人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为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学、于桂云、王建、王雪鸥与被执行人唐伟、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绿民一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被执行人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全部欠款。被执行人唐伟的母亲赵桂芹作为其代理人向法院表示代为偿还欠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分五次共计还款十五万元。第一笔于2016年4月12日给付,其余四笔每年3月31日前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部分款项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