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河与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赵加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河,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赵加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8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河,男委托代理人董树刚、王艳艳,封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法定代表人张献春,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兴,该局局长。二黄河河务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营二黄河河务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荆志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加记,男上诉人王河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赵加记劳务合同纠纷,诉至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其工程款52000元及利息。该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封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王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待本裁定送达后退还王河。审判长 张颜民审判员 李书光审判员 温双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祥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