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新疆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风琴(白凤琴)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龙泉街。被执行人:白风琴(曾用名白凤琴),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柯坪路4管区。本院在执行(2016)新0102执627号新疆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风琴(曾用名白凤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2016年4月1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新01执他254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提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 勇代理审判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