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魏允梅与张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允梅,张永华,赵怀梅,山东咸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530号原告魏允梅,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张永华,男,40岁,住滕州市。被告赵怀梅,女,38岁,住滕州市。被告山东咸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界河104国道686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永华,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允梅与被告张永华、赵怀梅、山东咸德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允梅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明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魏允梅承担。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