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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魏允梅与张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允梅,张永华,赵怀梅,山东咸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530号原告魏允梅,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张永华,男,40岁,住滕州市。被告赵怀梅,女,38岁,住滕州市。被告山东咸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界河104国道686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永华,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允梅与被告张永华、赵怀梅、山东咸德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允梅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明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魏允梅承担。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