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贾玉珍与被告贾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珍,贾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440号原告:贾玉珍,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贾玉英,女,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珍与被告贾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贾玉珍承担。审 判 长 赵 东审 判 员 马金环助理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志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