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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贾玉珍与被告贾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珍,贾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440号原告:贾玉珍,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贾玉英,女,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珍与被告贾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贾玉珍承担。审 判 长  赵 东审 判 员  马金环助理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志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