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行审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彭庆鸟、吕丹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庆鸟,吕丹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02行审89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法定代表人郑岳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彭庆鸟。被申请执行人吕丹蓉。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彭庆鸟、吕丹蓉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两被申请执行人系夫妻。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作出椒计生征葭字(2015)第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两被申请执行人在已生育1胎男孩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又于2015年6月11日生育1胎男孩,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两被申请执行人非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98100元。该决定于2015年8月6日送达两被申请执行人。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欠缴的社会抚养费98100元,以及至执行完毕时止的滞纳金。本院认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欠缴的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应当予以支持,滞纳金最高应以欠缴的社会抚养费为限。综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椒计生征葭字(2015)第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陈欢欢审 判 员 阮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