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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徐福兴与重庆市小八仙餐饮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兴,重庆市小八仙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4452号原告徐福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军,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重庆市小八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1000023235。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兴与被告重庆市小八仙餐饮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福兴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福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福兴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句志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