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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曹守军与王济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守军,王济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936号原告:曹守军。被告:王济德。本案在审理原告曹守军诉被告王济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守军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