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曹守军与王济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守军,王济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936号原告:曹守军。被告:王济德。本案在审理原告曹守军诉被告王济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守军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