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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875-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沈至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温育耀,史岩,曾国明,郑经勇,聂聪,周立志,赵俊生,邓志刚,沈至成,汪波,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1875-1884号共同原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兴科技园A4-1407房,组织机构代码32634874-4。负责人,林惠金,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礼彬,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山东省临沭县,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余利勇,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温育耀(第1875号),男,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史岩(第1876号),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曾国明(第1878号),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郑经勇(第1879号),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公安县,被告聂聪(第1880号),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告周立志(第1881号),男,汉族,1986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赵俊生(第1882号),男,汉族,1984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邓志刚(第1884号),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5区滨城新村*栋***号,身份证号码4414021972********。以上被告8人共同委托被告史岩(第1876号)作为诉讼代表人。被告沈至成(第1877号),男,汉族,1978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梅县,被告汪波(第1883号),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汉川市,第三人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东区11-1,2-101-1室,组织机构代码30065905-0。法定代表人林惠金,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礼彬,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山东省临沭县,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余利勇,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员工。原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温育耀、史岩、沈至成、曾国明、郑经勇、聂聪、周立志、赵俊生、汪波、邓志刚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被告沈至成(第1877号)及被告汪波(第1883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对被告史岩等10人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离职前银行转账的平均工资等(详见附表1)均予以认可,双方对上述内容均无争议。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主张被告史岩等10人系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严格执行公司规定,不服从公司管理,原告依据公司的《驾驶员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对被告史岩等10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原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告提供仲裁裁决书、《考勤记录》(GPS轨迹记录、订单记录)、《证据说明》(原告自己制作的原件)等予以证明。被告史岩等10人主张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被告史岩等10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向本院提供由原告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仅1878、1881、1884号案)、《社保参保证明》(仅1881、1878号案)、《银行流水》(仅1876、1878、1881、1884号案)、《驾驶员薪酬简表及短信记录》(仅1876、1878、1881、1884号案)、《劳动合同》(仅1876、1878、1881、1884号案)予以证明。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查明:记录被告史岩等10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落款均盖有原告和第三人的公章;据《考勤记录》查明:记录司机名称、工作上下班状态及工作时间等内容。原告提供《考勤记录》(GPS轨迹记录、订单记录)、《证据说明》等证明被告史岩等10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但《考勤记录》(GPS轨迹记录、订单记录)、《证据说明》系原告单方制作,且被告史岩等10人对该两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史岩等10人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史岩等10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理由及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被告史岩等10人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因被告史岩等10人诉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史岩等10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合计人民币105248.76元(计算方式:离职前月平均工资×2,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三、关于连带责任:据事实查明,原告是第三人的分公司,依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应对原告的支付行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在本案劳动仲裁阶段的仲裁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史岩等10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30000元(各被告仲裁请求详见附表);2、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史岩等10人加班费共计171054元(各被告仲裁请求详见附表);3、请求判令第三人对请求事项1至2承担连带责任。五、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史岩等10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人民币105248.76元(各被告仲裁裁决结果详见附表);2、第三人对原告的支付行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驳回被告史岩等10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六、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须支付深南人仲案【2015】3050-3059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支付被告史岩等10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人民币105248.7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史岩等10人承担。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史岩等10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人民币105248.76元(各被告所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详见附表)。二、第三人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支付行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系列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各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颂(2016)粤0305民初1875-1884号系列案附表(单位:元)案号姓名基本情况被告仲裁请求仲裁裁决结果本院裁决结果入职时间(年月日)离职时间(年月日)职务离职前银行转账的月平均工资(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补发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间金额(元)时间金额(元)时间金额(元)时间金额(元)(2016)1875温育耀2014.12.272015.11.10司机5296.362014.12.27至2015.11.102014.12.27至2015.11.102014.12.27至2015.11.1010592.722014.12.27至2015.11.1010592.72(2016)1876史岩2014.12.72015.11.10司机4526.152014.12.7至2015.11.102014.12.7至2015.11.102014.12.7至2015.11.109052.302014.12.7至2015.11.109052.30(2016)1877沈至成2014.11.252015.11.10司机4832.392014.11.25至2015.11.102014.11.25至2015.11.102014.11.25至2015.11.109664.782014.11.25至2015.11.109664.78(2016)1878曾国明2014.12.272015.11.10司机5578.682014.12.27至2015.11.102014.12.27至2015.11.102014.12.27至2015.11.1011157.362014.12.27至2015.11.1011157.36(2016)1879郑经勇2014.12.252015.11.10司机6185.382014.12.25至2015.11.102014.12.25至2015.11.102014.12.25至2015.11.1012370.762014.12.25至2015.11.1012370.76(2016)1880聂聪2014.12.292015.11.10司机4287.932014.12.29至2015.11.102014.12.29至2015.11.102014.12.29至2015.11.108575.862014.12.29至2015.11.108575.86(2016)1881周立志2014.11.282015.11.12司机5362.992014.11.28至2015.11.122014.11.28至2015.11.122014.11.28至2015.11.1210725.982014.11.28至2015.11.1210725.98(2016)1882赵俊生2014.12.102015.11.18司机5499.462014.12.10至2015.11.182014.12.10至2015.11.182014.12.10至2015.11.1810998.922014.12.10至2015.11.1810998.92(2016)1883汪波2014.12.272015.11.10司机6298.182014.12.27至2015.11.102014.12.27至2015.11.102014.12.27至2015.11.1012596.362014.12.27至2015.11.1012596.36(2016)1884邓志刚2015.1.62015.11.10司机4756.862015.1.6至2015.11.102015.1.6至2015.11.102015.1.6至2015.11.109513.722015.1.6至2015.11.109513.72总计130000171054 关注公众号“”